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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阀门: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

时间:2024-09-12 00:36 来源:网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2024年9月10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4年9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方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阀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本规则第三条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情形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第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提议。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四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六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通知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召集人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以及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需置备于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确有正当理由且事先已经以书面方式向会议召集人提出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的,不得请假。前述人员未能出席或列席股东会的,不应影响股东会按照既定程序召开。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采取听取报告、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顺序进行,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也可决定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股东可以就议案内容提出质询和建议,主持人应当亲自或指定与会董事、监事或其他有关人员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或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除实行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前文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之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九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决议涉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六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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